今天是
  • 无障碍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
    清“三无”治“小贩” 保护学生食品安全
    时间:2020-05-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末,银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铁岭市银州区第十五小学、第十一小学等多所小学周边食杂店长期售卖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及“五毛食品”,且校园周边流动摊贩资质不健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铁岭市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流动摊贩、食杂店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经市院批准,银州区院于2019年12月20日,分别向铁岭市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监管整治。
    两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治。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针对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商店、超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专门安排执法人员定时、定点在校园周边巡查,及时清理违法流动摊贩,以确保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银州区院的公益保护工作也受到了学校和学生家长的交口称赞。

    您的位置:首页>公益诉讼

    清“三无”治“小贩” 保护学生食品安全

      2024-11-19

    2019年末,银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铁岭市银州区第十五小学、第十一小学等多所小学周边食杂店长期售卖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及“五毛食品”,且校园周边流动摊贩资质不健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铁岭市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流动摊贩、食杂店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经市院批准,银州区院于2019年12月20日,分别向铁岭市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监管整治。
    两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治。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针对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商店、超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专门安排执法人员定时、定点在校园周边巡查,及时清理违法流动摊贩,以确保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银州区院的公益保护工作也受到了学校和学生家长的交口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