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筑“安全墙”,快乐过寒假
寒假到了,银州未检微课堂开课啦~
外出安全篇
寒假遇上春节,正是外出旅游的旺季,各地人流相对较多,也是拐卖儿童的罪犯下手的好时机,那我们如何注意防拐防呢?
一、骗子常用的方法包括:
【假冒熟人】不法分子哄骗孩子说受其爸爸、妈妈或其他家人的委托,或已得到老师的同意,继而骗取孩子的信任把孩子拐走。
【帮忙带路】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孩子单纯、善良、乐于助人的心态,引诱孩子帮忙带路,把孩子骗到偏僻无人的地方后便强行将孩子拐走。
【礼物诱惑】不法分子通过玩具、食品等物质诱惑,利用孩子年龄小抵制不了诱惑,最终达到实施拐骗孩子的目的。
【趁其不备】不法分子在公共场合假装与家长搭讪,趁家长放松警惕时,便悄悄把孩子迅速带离家长的视线范围内,拐走孩子等等。
二、我们要如何预防
【对于孩子来说】
1.当你独自在家时,不管陌生人说自己是爸爸妈妈的朋友,还是说自己是物业服务人员,都千万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一切等父母回家再说。
2.背诵家庭成员姓名、电话号码等家庭信息,遇事及时联系家长。
3.不要接受陌生人给的食物、玩具等物品,不向陌生人透露任何家庭情况。
4.一旦被陌生人强行带走,要大声哭喊引起注意,寻求路人帮助。
【对于家长来说】
1.尽量避免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
2.外出时,不要让孩子脱离家长的视线范围,也不要将孩子托陌生人看管。
3.在社交媒体上要注意保护孩子的隐私,不随意透露孩子的关键信息。
4.经常对孩子进行防拐骗的教育。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即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娱乐安全篇
终于放假啦,我们有很多时间进行娱乐活动,而网络娱乐已经成为我们日常主要的娱乐方式,那在上网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第一: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不透露个人隐私;
第二:要不轻信网络信息;
第三:不传播谣言;
第四:不沉迷手机、网络;
第五:不玩暴力游戏。
相关法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另外,我们是未成年人,不可以进入网吧、酒吧和歌舞娱乐场所哦!
我们还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呢?
消防安全
尽量不放烟花爆竹,防止炸伤烧伤火伤等。如果特殊情况下要放,也要注意安全,切不可对人、对物燃放,家长们要陪同学生们燃放。购买烟花爆竹时一定要选择在正规的经过批准的店内购买。
交通安全
学生们在外出时,要尽量有家长陪同或结伴而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去乘坐未经交通部门通过的无证、无牌及违章、超载的车船,避免人身和财物的意外损失等等。
“以怜天下父母之心,护我们共同的未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莲心”未检办案团队祝同学们都能过一个快乐、安全的寒假,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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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安全篇
寒假遇上春节,正是外出旅游的旺季,各地人流相对较多,也是拐卖儿童的罪犯下手的好时机,那我们如何注意防拐防呢?
一、骗子常用的方法包括:
【假冒熟人】不法分子哄骗孩子说受其爸爸、妈妈或其他家人的委托,或已得到老师的同意,继而骗取孩子的信任把孩子拐走。
【帮忙带路】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孩子单纯、善良、乐于助人的心态,引诱孩子帮忙带路,把孩子骗到偏僻无人的地方后便强行将孩子拐走。
【礼物诱惑】不法分子通过玩具、食品等物质诱惑,利用孩子年龄小抵制不了诱惑,最终达到实施拐骗孩子的目的。
【趁其不备】不法分子在公共场合假装与家长搭讪,趁家长放松警惕时,便悄悄把孩子迅速带离家长的视线范围内,拐走孩子等等。
二、我们要如何预防
【对于孩子来说】
1.当你独自在家时,不管陌生人说自己是爸爸妈妈的朋友,还是说自己是物业服务人员,都千万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一切等父母回家再说。
2.背诵家庭成员姓名、电话号码等家庭信息,遇事及时联系家长。
3.不要接受陌生人给的食物、玩具等物品,不向陌生人透露任何家庭情况。
4.一旦被陌生人强行带走,要大声哭喊引起注意,寻求路人帮助。
【对于家长来说】
1.尽量避免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
2.外出时,不要让孩子脱离家长的视线范围,也不要将孩子托陌生人看管。
3.在社交媒体上要注意保护孩子的隐私,不随意透露孩子的关键信息。
4.经常对孩子进行防拐骗的教育。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即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娱乐安全篇
终于放假啦,我们有很多时间进行娱乐活动,而网络娱乐已经成为我们日常主要的娱乐方式,那在上网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第一: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不透露个人隐私;
第二:要不轻信网络信息;
第三:不传播谣言;
第四:不沉迷手机、网络;
第五:不玩暴力游戏。
相关法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另外,我们是未成年人,不可以进入网吧、酒吧和歌舞娱乐场所哦!
我们还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呢?
消防安全
尽量不放烟花爆竹,防止炸伤烧伤火伤等。如果特殊情况下要放,也要注意安全,切不可对人、对物燃放,家长们要陪同学生们燃放。购买烟花爆竹时一定要选择在正规的经过批准的店内购买。
交通安全
学生们在外出时,要尽量有家长陪同或结伴而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去乘坐未经交通部门通过的无证、无牌及违章、超载的车船,避免人身和财物的意外损失等等。
“以怜天下父母之心,护我们共同的未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莲心”未检办案团队祝同学们都能过一个快乐、安全的寒假,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