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发淫秽视频,小心踩了法律红线
孙某闲极无聊组建微信群组,组织群成员进行淫秽表演、传播淫秽视频,可查证实名信息群成员达129人。近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孙某提起公诉。孙某后悔不迭,“我就是想整个群大家玩玩,真不知道这也是犯法的事啊,我下次再也不敢了。”
【检察官提醒】
微信群满足了多人交流的需要,在同一个群组内,实现了图片、文件、视频资料等共享,但是微信群实际上也是个虚拟的世界,在该群组内传播淫秽视频扰乱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也可能涉嫌犯罪。当然,在一个群组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要求具备长期性并居于主导地位,如果该群组具备多个聊天主题,并不以淫秽话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主,或者虽在某一时段内以淫秽话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主,但后来又转移至其他主题,则必须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认定该群组的设立主要是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群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处罚对象是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作为群的“主人”,群的创建者拥有群内的最高权限,可以决定群的去留、解散或者恢复群。管理员与创建者基本具有相同的权限,对不符合群要求的成员可以删除,负责群的日常管理,发布群内公告,引导群内讨论话题等,使群得到长久发展。所以,即使群组的创建者、管理者本人不上传淫秽信息,也应当对整个群的讨论内容和刊载信息负责。说到这里,给各群组的创建者和管理者提个醒,管理群组时万不可有“不是我上传、与我无关”的“免责”思想,管理要做到真正地尽责,不仅要积极引导正面信息,对于诸如淫秽电子信息等负面内容更要会筛选,必要时可以删除相关人员,甚至决定群的去留、解散等。
同时,对于主要传播者,鉴于其具体实施了将其占有的淫秽电子信息文件上传至群,将这些文件在群内成员间进行传播的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理应处罚,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其实这也是给群组内各成员设定一个行为模式,谨防越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微信群发淫秽视频,小心踩了法律红线
孙某闲极无聊组建微信群组,组织群成员进行淫秽表演、传播淫秽视频,可查证实名信息群成员达129人。近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孙某提起公诉。孙某后悔不迭,“我就是想整个群大家玩玩,真不知道这也是犯法的事啊,我下次再也不敢了。”
【检察官提醒】
微信群满足了多人交流的需要,在同一个群组内,实现了图片、文件、视频资料等共享,但是微信群实际上也是个虚拟的世界,在该群组内传播淫秽视频扰乱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也可能涉嫌犯罪。当然,在一个群组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要求具备长期性并居于主导地位,如果该群组具备多个聊天主题,并不以淫秽话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主,或者虽在某一时段内以淫秽话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主,但后来又转移至其他主题,则必须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认定该群组的设立主要是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群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处罚对象是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作为群的“主人”,群的创建者拥有群内的最高权限,可以决定群的去留、解散或者恢复群。管理员与创建者基本具有相同的权限,对不符合群要求的成员可以删除,负责群的日常管理,发布群内公告,引导群内讨论话题等,使群得到长久发展。所以,即使群组的创建者、管理者本人不上传淫秽信息,也应当对整个群的讨论内容和刊载信息负责。说到这里,给各群组的创建者和管理者提个醒,管理群组时万不可有“不是我上传、与我无关”的“免责”思想,管理要做到真正地尽责,不仅要积极引导正面信息,对于诸如淫秽电子信息等负面内容更要会筛选,必要时可以删除相关人员,甚至决定群的去留、解散等。
同时,对于主要传播者,鉴于其具体实施了将其占有的淫秽电子信息文件上传至群,将这些文件在群内成员间进行传播的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理应处罚,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其实这也是给群组内各成员设定一个行为模式,谨防越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