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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培育】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培育案例
    时间:2025-08-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典型案例培育】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培育案例

    编者按

    本案是铁岭地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以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第一起由其他县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案价值300余万元,为近年来我市办理类似案件中案值最大的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依托直播平台新型网络售假犯罪法律争议焦点的清晰认定,同时实现了全链条打击互联网侵害知识产权犯罪。

    朱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通过网络售假 全链条打击犯罪 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要立足检察职能,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精准从严打击涉案人员,切实维护被侵犯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托案件办理,发挥社会治理功能,依法开展综合履职工作,进一步推动高质效办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亲属关系。朱某某、陈某某与刘某某三人商议通过平台直播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并约定由朱某某、刘某某共同出资购进货品和打包发货等,由陈某某负责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介绍货品。此外,朱某某、陈某某与刘某某约定,陈某某每出售一双鞋赚取提成款人民币2元,剩余利润由朱某某、刘某某平均分配。20233月,朱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 19000余双。202348日至2023417日期间,朱某某伙同刘某某、陈某某在铁岭县一仓库内通过直播的方式以人民币99.99元和人民币159.99元的单价销售上述三种运动鞋。2023417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当场依法扣押了相关涉案物品。

    经三个知名品牌方鉴定:报案人赵某某在直播平台购买的三种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时,铁岭县公安局食药侦大队对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在铁岭县仓库内扣押的三种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1202348日至417日期间,朱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直播平台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三种品牌运动鞋 819 双,销售金额125091.81 元,获利金额111366.81 元。

    2、公安机关扣押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三种品牌运动鞋,按购进单价计算,价值为 324274元;按销售单价计算,价值为3011008.74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由辽宁省铁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381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穿透“电子证据”,夯实证据体系。本案涉案价值300余万元,为近几年来我市办理类似案件中案值最大的案件。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本院办理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办案组与侦查机关两次召开联席会议。以“电子数据”取证为重心,从嫌疑人购进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资金流入手,通过调取直播平台后台运营记录,通过与商品照片、上架代号及快递单等证据相互比对得出有效订单后,再鉴定实售假货的经营额,确定交易规模与资金流向,完整复原涉案账号的销售订单详情,从订单数据中倒查销售额。此外,重点审查销售平台所发布的广告视频及直播记录,进一步佐证涉案人员的销售行为。

    二是追踪资金脉络,锁定全链条犯罪。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朱某某通过手机与上线人员进行联系,供述了上家用于接收货款的农业银行卡号及用户名,因此,我院以线索移送函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积极开展侦查工作,查找上线的真实身份及具体行为。线索移送函发出后,检察机关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跟踪后续侦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出引导侦查意见,确保从“终端销售”到“源头供给”的全链条打击犯罪。

    三是精准辨析证据属性,破解“鉴定资质”争议本案涉案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其的鉴定均是由被侵权商标权利人作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该证据也是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关键。辩护人质疑品牌方作为被害人缺乏中立性,其鉴定不应被直接采信为“鉴定意见”。对此,承办检察官作出有力回应:从商标权利人在案件中所处的被害人地位的角度出发,说明了权利人就假冒商品所作的真伪辨别属于“被害人陈述”,无需具备鉴定资质的要求,对该类鉴定文本的内容应当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结合被告人进货渠道、方式及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可见正品与假货的显著价格差异、涉案人员无法提供正规进货渠道凭证等关键事实,足以认定涉案物品为假冒商品的事实。据此,形成完整证据闭环,确凿证实假冒行为,并得到承办法官的认可。

    四是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精准提出量刑。在认定各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各个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并据此提出精准量刑。

    经认真审查后,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24年4月2日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二、 被告人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三、被告人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他判项略)

    五是制发检察建议,一体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本案中,朱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共同在直播平台发布多种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广告消息,并通过该平台直播出售,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但相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向铁岭市公安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该建议被采纳并整改,铁岭市公安局网络与信息安全支队及时关停直播并删除相关广告视频,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并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电商的线上监管力度。

    六是监督公安机关销毁假冒商品。案件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及时依法销毁涉案假冒商品,并进行同步宣传。过程中,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涉案财物销毁程序,对销毁物品逐一进行清点、核对、登记,并前往指定地点采用绿色环保、无害化方式进行销毁,严防假冒伪劣商品重新流入市场造成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一)深度运用“电子证据”,追踪资金脉络,锁定全链条犯罪。检察机关落实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注重深挖犯罪源头,尤其对制假的生产者更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有效根除犯罪。通过对调取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等有效信息进行分析碰撞,锁定上游犯罪行为人,精准打击犯罪。同时,以侦查监督协作与配合办公室为依托,引导公安机关深度运用“电子证据”,追踪资金链条,排查地下工厂、仓储物流、直播运营等全链条犯罪过程,全面打击犯罪。

    (二)用好检察建议,坚持一体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该案系较为典型的通过网络售假案件,互联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温床,且影响力和覆盖面比传统线下方式更广。不少犯罪分子借助网店、QQ、微信、快手及抖音直播等互联网渠道推广宣传。网上交易隐蔽、迅速、变化快,监管难度更大,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及时总结发现类案犯罪特点,积极开展综合履职工作,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及时关停直播并删除相关广告视频,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大对辖区内的电商进行线上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刑事案件的高质效办理全面参与社会治理,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三)监督销毁涉案假冒商品,融入社会治理,维护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参与集中销毁假冒商品并同步宣传,既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成果的展示,也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更是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法分子的有力震慑。此案是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为精准打击利用直播等新业态实施的侵权假冒犯罪,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检察方案”,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彰显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力度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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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培育】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培育案例

      2025-08-13

    【典型案例培育】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培育案例

    编者按

    本案是铁岭地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以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第一起由其他县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案价值300余万元,为近年来我市办理类似案件中案值最大的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依托直播平台新型网络售假犯罪法律争议焦点的清晰认定,同时实现了全链条打击互联网侵害知识产权犯罪。

    朱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通过网络售假 全链条打击犯罪 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要立足检察职能,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精准从严打击涉案人员,切实维护被侵犯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托案件办理,发挥社会治理功能,依法开展综合履职工作,进一步推动高质效办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亲属关系。朱某某、陈某某与刘某某三人商议通过平台直播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并约定由朱某某、刘某某共同出资购进货品和打包发货等,由陈某某负责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介绍货品。此外,朱某某、陈某某与刘某某约定,陈某某每出售一双鞋赚取提成款人民币2元,剩余利润由朱某某、刘某某平均分配。20233月,朱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 19000余双。202348日至2023417日期间,朱某某伙同刘某某、陈某某在铁岭县一仓库内通过直播的方式以人民币99.99元和人民币159.99元的单价销售上述三种运动鞋。2023417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当场依法扣押了相关涉案物品。

    经三个知名品牌方鉴定:报案人赵某某在直播平台购买的三种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时,铁岭县公安局食药侦大队对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在铁岭县仓库内扣押的三种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1202348日至417日期间,朱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直播平台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三种品牌运动鞋 819 双,销售金额125091.81 元,获利金额111366.81 元。

    2、公安机关扣押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三种品牌运动鞋,按购进单价计算,价值为 324274元;按销售单价计算,价值为3011008.74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由辽宁省铁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381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穿透“电子证据”,夯实证据体系。本案涉案价值300余万元,为近几年来我市办理类似案件中案值最大的案件。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本院办理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办案组与侦查机关两次召开联席会议。以“电子数据”取证为重心,从嫌疑人购进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资金流入手,通过调取直播平台后台运营记录,通过与商品照片、上架代号及快递单等证据相互比对得出有效订单后,再鉴定实售假货的经营额,确定交易规模与资金流向,完整复原涉案账号的销售订单详情,从订单数据中倒查销售额。此外,重点审查销售平台所发布的广告视频及直播记录,进一步佐证涉案人员的销售行为。

    二是追踪资金脉络,锁定全链条犯罪。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朱某某通过手机与上线人员进行联系,供述了上家用于接收货款的农业银行卡号及用户名,因此,我院以线索移送函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积极开展侦查工作,查找上线的真实身份及具体行为。线索移送函发出后,检察机关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跟踪后续侦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出引导侦查意见,确保从“终端销售”到“源头供给”的全链条打击犯罪。

    三是精准辨析证据属性,破解“鉴定资质”争议本案涉案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其的鉴定均是由被侵权商标权利人作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该证据也是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关键。辩护人质疑品牌方作为被害人缺乏中立性,其鉴定不应被直接采信为“鉴定意见”。对此,承办检察官作出有力回应:从商标权利人在案件中所处的被害人地位的角度出发,说明了权利人就假冒商品所作的真伪辨别属于“被害人陈述”,无需具备鉴定资质的要求,对该类鉴定文本的内容应当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结合被告人进货渠道、方式及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可见正品与假货的显著价格差异、涉案人员无法提供正规进货渠道凭证等关键事实,足以认定涉案物品为假冒商品的事实。据此,形成完整证据闭环,确凿证实假冒行为,并得到承办法官的认可。

    四是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精准提出量刑。在认定各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各个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并据此提出精准量刑。

    经认真审查后,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24年4月2日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二、 被告人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三、被告人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他判项略)

    五是制发检察建议,一体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本案中,朱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共同在直播平台发布多种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广告消息,并通过该平台直播出售,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但相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向铁岭市公安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该建议被采纳并整改,铁岭市公安局网络与信息安全支队及时关停直播并删除相关广告视频,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并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电商的线上监管力度。

    六是监督公安机关销毁假冒商品。案件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及时依法销毁涉案假冒商品,并进行同步宣传。过程中,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涉案财物销毁程序,对销毁物品逐一进行清点、核对、登记,并前往指定地点采用绿色环保、无害化方式进行销毁,严防假冒伪劣商品重新流入市场造成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一)深度运用“电子证据”,追踪资金脉络,锁定全链条犯罪。检察机关落实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注重深挖犯罪源头,尤其对制假的生产者更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有效根除犯罪。通过对调取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等有效信息进行分析碰撞,锁定上游犯罪行为人,精准打击犯罪。同时,以侦查监督协作与配合办公室为依托,引导公安机关深度运用“电子证据”,追踪资金链条,排查地下工厂、仓储物流、直播运营等全链条犯罪过程,全面打击犯罪。

    (二)用好检察建议,坚持一体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该案系较为典型的通过网络售假案件,互联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温床,且影响力和覆盖面比传统线下方式更广。不少犯罪分子借助网店、QQ、微信、快手及抖音直播等互联网渠道推广宣传。网上交易隐蔽、迅速、变化快,监管难度更大,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及时总结发现类案犯罪特点,积极开展综合履职工作,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及时关停直播并删除相关广告视频,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大对辖区内的电商进行线上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刑事案件的高质效办理全面参与社会治理,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三)监督销毁涉案假冒商品,融入社会治理,维护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参与集中销毁假冒商品并同步宣传,既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成果的展示,也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更是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法分子的有力震慑。此案是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为精准打击利用直播等新业态实施的侵权假冒犯罪,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检察方案”,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彰显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力度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