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铲除“助考”毒瘤
——检察机关打击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编者按】
考试制度自古以来是国家人才选拔和职业准入的重要方式,公平是考试的灵魂,诚信是考生的守则。近年来,随着无线通讯技术的发展,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考试作弊犯罪逐步升级,组织化、团伙化、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作弊活动逐步涌现。少数考试培训机构为牟利,形成了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打着“保录包过”“不过退款”的旗号,诱导考生作弊,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依法惩治。
银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考试培训机构跨市组织考试作弊案,是铁岭地区首例。案件中,铁岭、锦州两地培训机构相互勾结,在全国教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严重破坏了考试秩序和社会公平。我院提前介入、追捕追诉,实现了对考试培训机构、监考老师、“枪手”、考生全链条打击,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简要案情】
2023年3月,铁岭某考试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张某,为帮助其学员在全国教师资格考试中,以作弊手段通过考试,联系锦州培训机构的陈某、关某,共谋组织作弊。考试当日,公安机关通过技术监测和线索摸排,发现考场周边异常信号传输,迅速锁定张某、关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当日将二人抓获。
2023年4月12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张某、关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4月24日,依法对张某、关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批准逮捕。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梳理案件事实,深挖其他涉案人员。7月21日,以张某、关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张某另涉嫌代替考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日,对陈某等参与者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崔某等参与者以涉嫌代替考试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法院陆续对全部涉案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斩断“助考”犯罪链条,追捕追诉加强法律监督
案件涉及在全国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社会影响恶劣,为遏制犯罪,公安机关迅速将两名培训机构主要组织者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提前介入和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仍有其他参与人员未到案,犯罪链条尚未彻底斩断。承办检察官与侦查机关多次就取证重点、行为定性等问题进行会商,引导从实现作弊目的的整体流程出发,理清团伙作案脉络,挖掘参与犯罪的可能有培训机构、监考老师、“枪手”、考生,据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鉴于多名犯罪嫌疑人位于外地,跨市取证难度大、证据链存在断裂,公安机关强化对铁岭、锦州涉案人员的侦查力度,锦州教育培训机构的陈某及四名工作人员先后投案自首。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陈某等人还可能涉嫌非法提供试题、非法提供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遂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参与提供答案、替考等行为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刘某等人进行试题拍摄;杨某等人负责提供试题答案;考试工作人员苏某等人传递作案工具;崔某等人代替考试,进而形成犯罪链条,成功追捕1人追诉5人。最终,检警双方实现对该案作弊链条的完整打击。
二、精准认定“罪与罚”,量刑建议体现惩戒与预防
随着同案犯的到案,案件事实逐步清晰,上游非法获取试题,中游负责采购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专业“枪手”负责答题,有的作弊考生为了降低作弊“成本”和出于朋友“义气”,非法将试题、答案层层转卖、提供给他人,一条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链条呈现出来。
为实现定罪量刑均衡,承办检察官根据涉案人员参与的不同环节、具体行为、地位作用以及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本案中,除主犯外,有的是在读大学生,因法治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被雇用为“枪手”;有的是考生及家长,因投机取巧误入歧途;有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在开考前或考试中被查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承办检察官根据不同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等,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好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确保罚当其罪。
为了准确界定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行为的定性,检察机关多次与法院会商并确定,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并且,被告人在多次考试中将试题答案发送至多人,严重破坏考试公平公正,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应当慎重适用缓刑。最终认定,刘某等人非法提供试题、杨某等人非法提供答案等行为,虽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但均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故对上述人员均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提起公诉。
鉴于考试作弊犯罪再犯风险较高,为防止犯罪分子再次从事此类活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特别建议法院对三名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被告人依法适用职业禁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教育、考试、培训相关的职业。该量刑建议获法院判决采纳。
此外,针对部分涉案人员为在职教师、考生的情况,检察机关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依据规定对其作出考试成绩作废、限期禁考、撤销教师资格等处理。
三、加强源头治理,坚持惩防治相结合
本案反映出,在一些考试中存在培训乱象、内控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缺失等突出问题,教育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管理考试培训,健全行业准入制度和内控机制,清理违法违规机构,强化作弊违规惩戒。
在院领导的支持下,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本地教育局分管领导、9家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多所小学法治副校长旁听庭审,并在省级媒体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教育部门和培训机构规范运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震慑不法分子和试图作弊考生,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也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从源头上防范考试作弊行为发生。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本案系典型的有组织性、团伙性、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考试作弊犯罪,作案手段隐蔽,通过审查共同犯罪及链条式犯罪的成员,依据实施行为的不同,具体分析适用法律,并且考虑对选择性罪名的适用。注重案件全方位审查,发现存在遗漏犯罪事实与嫌疑人的情况下,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对漏捕漏诉的涉案人员依法处理,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二、打通堵点,补齐漏洞,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实践中,考试作弊犯罪存在再犯可能性,为防止罪犯“重操旧业”,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依法对被告人宣告职业禁止。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他参与者也作出考试成绩作废、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撤销其教师资格等处罚。
三、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教师资格考试,是为国家选拔合格教师人才的重要渠道,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属国家级重要考试。本案犯罪嫌疑人有在职教师及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在当地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十年寒窗苦,一朝翰墨香”,考试公平是社会不容触碰的底线。为加强源头治理,维护国家考试的公平性、权威性,通过与法院、教育部门沟通、协调、配合,邀请教育部门、学校教师、教育培训机构从业者旁听庭审,实现警示教育意义,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办案质效,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承办人:黄泽儒
全链条铲除“助考”毒瘤
——检察机关打击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编者按】
考试制度自古以来是国家人才选拔和职业准入的重要方式,公平是考试的灵魂,诚信是考生的守则。近年来,随着无线通讯技术的发展,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考试作弊犯罪逐步升级,组织化、团伙化、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作弊活动逐步涌现。少数考试培训机构为牟利,形成了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打着“保录包过”“不过退款”的旗号,诱导考生作弊,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依法惩治。
银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考试培训机构跨市组织考试作弊案,是铁岭地区首例。案件中,铁岭、锦州两地培训机构相互勾结,在全国教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严重破坏了考试秩序和社会公平。我院提前介入、追捕追诉,实现了对考试培训机构、监考老师、“枪手”、考生全链条打击,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简要案情】
2023年3月,铁岭某考试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张某,为帮助其学员在全国教师资格考试中,以作弊手段通过考试,联系锦州培训机构的陈某、关某,共谋组织作弊。考试当日,公安机关通过技术监测和线索摸排,发现考场周边异常信号传输,迅速锁定张某、关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当日将二人抓获。
2023年4月12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张某、关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4月24日,依法对张某、关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批准逮捕。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梳理案件事实,深挖其他涉案人员。7月21日,以张某、关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张某另涉嫌代替考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日,对陈某等参与者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崔某等参与者以涉嫌代替考试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法院陆续对全部涉案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斩断“助考”犯罪链条,追捕追诉加强法律监督
案件涉及在全国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社会影响恶劣,为遏制犯罪,公安机关迅速将两名培训机构主要组织者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提前介入和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仍有其他参与人员未到案,犯罪链条尚未彻底斩断。承办检察官与侦查机关多次就取证重点、行为定性等问题进行会商,引导从实现作弊目的的整体流程出发,理清团伙作案脉络,挖掘参与犯罪的可能有培训机构、监考老师、“枪手”、考生,据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鉴于多名犯罪嫌疑人位于外地,跨市取证难度大、证据链存在断裂,公安机关强化对铁岭、锦州涉案人员的侦查力度,锦州教育培训机构的陈某及四名工作人员先后投案自首。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陈某等人还可能涉嫌非法提供试题、非法提供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遂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参与提供答案、替考等行为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刘某等人进行试题拍摄;杨某等人负责提供试题答案;考试工作人员苏某等人传递作案工具;崔某等人代替考试,进而形成犯罪链条,成功追捕1人追诉5人。最终,检警双方实现对该案作弊链条的完整打击。
二、精准认定“罪与罚”,量刑建议体现惩戒与预防
随着同案犯的到案,案件事实逐步清晰,上游非法获取试题,中游负责采购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专业“枪手”负责答题,有的作弊考生为了降低作弊“成本”和出于朋友“义气”,非法将试题、答案层层转卖、提供给他人,一条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链条呈现出来。
为实现定罪量刑均衡,承办检察官根据涉案人员参与的不同环节、具体行为、地位作用以及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本案中,除主犯外,有的是在读大学生,因法治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被雇用为“枪手”;有的是考生及家长,因投机取巧误入歧途;有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在开考前或考试中被查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承办检察官根据不同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等,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好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确保罚当其罪。
为了准确界定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行为的定性,检察机关多次与法院会商并确定,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并且,被告人在多次考试中将试题答案发送至多人,严重破坏考试公平公正,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应当慎重适用缓刑。最终认定,刘某等人非法提供试题、杨某等人非法提供答案等行为,虽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但均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故对上述人员均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提起公诉。
鉴于考试作弊犯罪再犯风险较高,为防止犯罪分子再次从事此类活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特别建议法院对三名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被告人依法适用职业禁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教育、考试、培训相关的职业。该量刑建议获法院判决采纳。
此外,针对部分涉案人员为在职教师、考生的情况,检察机关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依据规定对其作出考试成绩作废、限期禁考、撤销教师资格等处理。
三、加强源头治理,坚持惩防治相结合
本案反映出,在一些考试中存在培训乱象、内控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缺失等突出问题,教育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管理考试培训,健全行业准入制度和内控机制,清理违法违规机构,强化作弊违规惩戒。
在院领导的支持下,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本地教育局分管领导、9家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多所小学法治副校长旁听庭审,并在省级媒体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教育部门和培训机构规范运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震慑不法分子和试图作弊考生,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也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从源头上防范考试作弊行为发生。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本案系典型的有组织性、团伙性、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考试作弊犯罪,作案手段隐蔽,通过审查共同犯罪及链条式犯罪的成员,依据实施行为的不同,具体分析适用法律,并且考虑对选择性罪名的适用。注重案件全方位审查,发现存在遗漏犯罪事实与嫌疑人的情况下,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对漏捕漏诉的涉案人员依法处理,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二、打通堵点,补齐漏洞,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实践中,考试作弊犯罪存在再犯可能性,为防止罪犯“重操旧业”,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依法对被告人宣告职业禁止。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他参与者也作出考试成绩作废、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撤销其教师资格等处罚。
三、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教师资格考试,是为国家选拔合格教师人才的重要渠道,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属国家级重要考试。本案犯罪嫌疑人有在职教师及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在当地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十年寒窗苦,一朝翰墨香”,考试公平是社会不容触碰的底线。为加强源头治理,维护国家考试的公平性、权威性,通过与法院、教育部门沟通、协调、配合,邀请教育部门、学校教师、教育培训机构从业者旁听庭审,实现警示教育意义,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办案质效,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承办人:黄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