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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护航平安年】跨域监督破壁垒 依法收监护公正——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银州区司法局成功推动外地判决社矫对象依法收监
    时间:2026-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银州区司法局同向发力、协同履职,针对一名外省法院判决的在矫正期间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成功推动原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以检司协作实效切实捍卫司法权威与刑罚执行严肃性。

    王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在银州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矫正。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王某两次失联。遂通报给检察机关,经检司多次查找核实后发现王某两次均系在私家车上粘贴小广告被行政拘留处罚,且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

    因该案由外地法院判决,跨域衔接涉及证据移交、文书传递、沟通协调等多重难点,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银州区司法局迅速启动检司协同工作机制,组建联合办案组,明确分工、同向推进。

    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调取王某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记录等关键证据。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其整理王某违规证据材料,及时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书;社区矫正机构主动与原审法院刑事审判庭沟通对接,详细说明王某违规事实及证据情况,就案件办理流程、材料移交等问题达成共识。现王某已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该案件的办理,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约束,也破解了外地法院判决社矫对象收监执行的衔接难题,为跨域社区矫正监督积累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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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护航平安年】跨域监督破壁垒 依法收监护公正——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银州区司法局成功推动外地判决社矫对象依法收监

      2026-06-11

    近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银州区司法局同向发力、协同履职,针对一名外省法院判决的在矫正期间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成功推动原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以检司协作实效切实捍卫司法权威与刑罚执行严肃性。

    王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在银州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矫正。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王某两次失联。遂通报给检察机关,经检司多次查找核实后发现王某两次均系在私家车上粘贴小广告被行政拘留处罚,且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

    因该案由外地法院判决,跨域衔接涉及证据移交、文书传递、沟通协调等多重难点,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银州区司法局迅速启动检司协同工作机制,组建联合办案组,明确分工、同向推进。

    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调取王某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记录等关键证据。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其整理王某违规证据材料,及时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书;社区矫正机构主动与原审法院刑事审判庭沟通对接,详细说明王某违规事实及证据情况,就案件办理流程、材料移交等问题达成共识。现王某已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该案件的办理,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约束,也破解了外地法院判决社矫对象收监执行的衔接难题,为跨域社区矫正监督积累了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