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她”诉求,化解“她”矛盾,守护“她”权益
——办好基层小案,写好检察答卷》
3月6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媒体见面会,公布2023年度银州区检察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相关工作的数据,以及近年来办理的涉及妇女儿童的全市首例案件和百姓满意案件,并回答记者提问。法治日报、辽宁法治报等新闻媒体参加媒体见面会。
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大都是小案件,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件,往往隐藏着大诉求、大矛盾,需要检察机关更多的担当。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银州区检察院将小案中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例梳理出来向媒体汇报,让更多的妇女儿童了解法律途径,遇到问题能更好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广大妇女儿童筑牢法治保障。
探索“刑”“民”互补,回应“她”诉求
小案件中往往有大诉求。刑事案件的办理是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刑事案件的结束不代表被害人新生活的开启,其中民事赔偿是很重要的一环。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将“刑”与“民”互补,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给被害人一定经济补偿,助力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并尝试用民事支持起诉的检察职能,为被害人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维权。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造成一名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和心理的双重疾病,需要长期的治疗和陪护,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但未给予任何经济赔偿。未成年人的母亲为了照顾孩子无法工作,母女俩失去生活来源。刑事案件已经结案,但是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侵害需要漫长的恢复期,母女俩来到检察院请求一定的经济补偿。针对母女俩的诉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法律适用,开拓工作思路,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延伸至民事检察,在刑事判决后,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申请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该案是铁岭市首例单独提起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成功案例,为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提供了示范指导作用。
从信访到信法,化解“她”矛盾
小案件中往往有大矛盾。小案连着民生,基层连着民心,基层往往是矛盾发生的起点,也是矛盾解决的终点,即要化解矛盾,又要防止矛盾反弹,小案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要在剖析深层问题上下功夫,在依法、疏导、服务上卖力气,深挖多元治理的办案方法,加强矛盾化解与社会治理的“双质效”。
我们在办理一起长达10余年的刑事申诉案件中,两名受害人均是妇女,她们因被骗造成经济损失,因被执行造成生活困境,又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在案而无法澄清事实。面对承受长年诉累的两名妇女,银州区检察院积极为二人寻找依法办案的途径,通过对案件管辖争议、异地调查取证、执行过程中财产冻结、执行完毕财产解封、因被执行引起的生活困难等一系列问题,进行释法说理、沟通协调、帮扶救助,打消两名受害妇女对法律适用不理解的情绪,配合依法办理案件。最终,通过多方联动将矛盾妥善化解,并协调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立为网上逃犯进行抓捕,得到了受害妇女的肯定。2023年度,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多元化治理的方法,为困难妇女化解矛盾达成和解、解决教育、医疗、养老、治安、就业、社保等问题20余人次。
加强综合履职,守护“她”权益
小案件中需要大担当。要想将百姓的诉求、矛盾真正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就要开展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银州区检察院加强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加强与妇联、民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融合“四大检察”职能,融入地方社会治理,发挥最大质效,作出检察特色。
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他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留下其老母亲年过八旬,体弱多病,没有劳动收入。如何让老人面对丧子之痛,面对今后的生活?银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从既完成办案,又不打破老人平静生活的角度出发,想到隐瞒检察官的身份,以政府关爱八十岁以上老人的名义开始对老人进行定期帮扶。在这个过程中,为老人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帮扶老人,在与老人逐渐熟悉后,一点点告知案件。老人虽然失去了亲人,但没有失去生活的依靠,案件办结已经两年多,银州区检察院一直将老人作为长期定期帮扶对象,每逢节日去看望老人,送去慰问品。2023年度,银州区检察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对困难妇女儿童开展慰问活动6次,对因刑事案件造成心理创伤的3名妇女儿童开展心理疏导,为困难妇女发放救助金14.5万元。
法治日报记者:请问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未得到经济赔偿,如何启动民事赔偿这里能不能详细做下介绍?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解释,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在一般情况下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因此,对于刑事案件已结案,民事诉讼一般又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最大化的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我们检察机关认真研究了法律适用。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特殊案件,依据《民法典》以及最高法、最高检适用法律的最新解释和意见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检察机关从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责任的角度,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的检察职能,利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形式,加强与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沟通探讨,全方位、多角度、最大化的发挥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回应百姓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盼。
辽宁法治报记者: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提供哪些法律帮助和保护,能详细解答一下吗?
答:我们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依法保护,近年来办理了多方面的案件,并在办案后的延伸帮扶。比如:当妇女遇到家庭问题时,包括家庭暴力、扶养与抚养等刑事或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有刑事审查起诉、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的职能,维护妇女人身和财产权益;当妇女在工作中遇到维权问题时,检察机关有公益诉讼和行政监督检察职能,维护妇女名誉和劳动等权益;当未成年人在生活中遇到侵害或者风险时,我们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等。广大妇女儿童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也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我们将会对如何依法办理作出解答,对需要其他单位解决的问题,我们也会将对应的单位和合理的途径作出解答,提供协调等等。也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向检察机关移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线索,我们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广大妇女儿童做好法律服务和保障。
《回应“她”诉求,化解“她”矛盾,守护“她”权益
——办好基层小案,写好检察答卷》
3月6日,银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媒体见面会,公布2023年度银州区检察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相关工作的数据,以及近年来办理的涉及妇女儿童的全市首例案件和百姓满意案件,并回答记者提问。法治日报、辽宁法治报等新闻媒体参加媒体见面会。
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大都是小案件,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件,往往隐藏着大诉求、大矛盾,需要检察机关更多的担当。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银州区检察院将小案中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例梳理出来向媒体汇报,让更多的妇女儿童了解法律途径,遇到问题能更好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广大妇女儿童筑牢法治保障。
探索“刑”“民”互补,回应“她”诉求
小案件中往往有大诉求。刑事案件的办理是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刑事案件的结束不代表被害人新生活的开启,其中民事赔偿是很重要的一环。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将“刑”与“民”互补,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给被害人一定经济补偿,助力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并尝试用民事支持起诉的检察职能,为被害人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维权。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造成一名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和心理的双重疾病,需要长期的治疗和陪护,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但未给予任何经济赔偿。未成年人的母亲为了照顾孩子无法工作,母女俩失去生活来源。刑事案件已经结案,但是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侵害需要漫长的恢复期,母女俩来到检察院请求一定的经济补偿。针对母女俩的诉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法律适用,开拓工作思路,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延伸至民事检察,在刑事判决后,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申请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该案是铁岭市首例单独提起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成功案例,为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提供了示范指导作用。
从信访到信法,化解“她”矛盾
小案件中往往有大矛盾。小案连着民生,基层连着民心,基层往往是矛盾发生的起点,也是矛盾解决的终点,即要化解矛盾,又要防止矛盾反弹,小案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要在剖析深层问题上下功夫,在依法、疏导、服务上卖力气,深挖多元治理的办案方法,加强矛盾化解与社会治理的“双质效”。
我们在办理一起长达10余年的刑事申诉案件中,两名受害人均是妇女,她们因被骗造成经济损失,因被执行造成生活困境,又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在案而无法澄清事实。面对承受长年诉累的两名妇女,银州区检察院积极为二人寻找依法办案的途径,通过对案件管辖争议、异地调查取证、执行过程中财产冻结、执行完毕财产解封、因被执行引起的生活困难等一系列问题,进行释法说理、沟通协调、帮扶救助,打消两名受害妇女对法律适用不理解的情绪,配合依法办理案件。最终,通过多方联动将矛盾妥善化解,并协调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立为网上逃犯进行抓捕,得到了受害妇女的肯定。2023年度,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多元化治理的方法,为困难妇女化解矛盾达成和解、解决教育、医疗、养老、治安、就业、社保等问题20余人次。
加强综合履职,守护“她”权益
小案件中需要大担当。要想将百姓的诉求、矛盾真正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就要开展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银州区检察院加强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加强与妇联、民政、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融合“四大检察”职能,融入地方社会治理,发挥最大质效,作出检察特色。
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他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留下其老母亲年过八旬,体弱多病,没有劳动收入。如何让老人面对丧子之痛,面对今后的生活?银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从既完成办案,又不打破老人平静生活的角度出发,想到隐瞒检察官的身份,以政府关爱八十岁以上老人的名义开始对老人进行定期帮扶。在这个过程中,为老人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帮扶老人,在与老人逐渐熟悉后,一点点告知案件。老人虽然失去了亲人,但没有失去生活的依靠,案件办结已经两年多,银州区检察院一直将老人作为长期定期帮扶对象,每逢节日去看望老人,送去慰问品。2023年度,银州区检察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对困难妇女儿童开展慰问活动6次,对因刑事案件造成心理创伤的3名妇女儿童开展心理疏导,为困难妇女发放救助金14.5万元。
法治日报记者:请问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未得到经济赔偿,如何启动民事赔偿这里能不能详细做下介绍?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解释,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在一般情况下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因此,对于刑事案件已结案,民事诉讼一般又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最大化的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我们检察机关认真研究了法律适用。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特殊案件,依据《民法典》以及最高法、最高检适用法律的最新解释和意见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检察机关从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责任的角度,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的检察职能,利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形式,加强与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沟通探讨,全方位、多角度、最大化的发挥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回应百姓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盼。
辽宁法治报记者: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提供哪些法律帮助和保护,能详细解答一下吗?
答:我们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依法保护,近年来办理了多方面的案件,并在办案后的延伸帮扶。比如:当妇女遇到家庭问题时,包括家庭暴力、扶养与抚养等刑事或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有刑事审查起诉、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的职能,维护妇女人身和财产权益;当妇女在工作中遇到维权问题时,检察机关有公益诉讼和行政监督检察职能,维护妇女名誉和劳动等权益;当未成年人在生活中遇到侵害或者风险时,我们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等。广大妇女儿童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也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我们将会对如何依法办理作出解答,对需要其他单位解决的问题,我们也会将对应的单位和合理的途径作出解答,提供协调等等。也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向检察机关移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线索,我们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广大妇女儿童做好法律服务和保障。